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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罩、滤毒盒、过滤棉产品混搭使用的风险您了解吗?

小辉 2024-04-28 17:21:32 来源:新明辉商城

防尘、防毒面具产品使用过程中,能否混搭使用面具产品的配件,是用人单位个体防护用品管理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比如用A公司的面罩配上B公司的过滤棉,以期可以降低使用成本,这种混搭使用是否存在风险?

 

首先,从法律层面,《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因此,用人单位应提供适当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防护用品以有效保护作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

第二,从技术标准层面,粉尘以及有毒有害气体和蒸汽的自吸过滤式防护用品,应按照《呼吸防护 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2626-2019)和《呼吸防护 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GB2890-2009)两个强制性国家标准执行,即在国内销售和使用的自吸过滤式防尘、防毒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上述标准要求。依据以上标准,对特定搭配(生产商建议的正常搭配方式)且组合完整(面罩+滤毒盒或过滤棉)的产品应按照规定方法测试以验证“搭配组合整体”符合标准的技术要求。如果把不同生产商部件进行混搭组合使用已形成一个事实上的新产品,并且不同厂商在产品设计、原材料选用、生产工艺和品质控制方面存在差异,从而可能导致混搭组合存在阻力过高、泄漏过大等不能满足标准要求的情况,不但可能达不到预期防护作用,而且还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同时,《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 18664-2002)中也明确要求“除通用部件外,在未得到呼吸防护用品生产者认可的前提下,不应将不同品牌的呼吸防护用品部件拼装或组合使用”。

综上,把不同生产商面罩和滤毒盒/过滤棉等进行混搭使用既存在“所提供的防护用品不能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法律风险,也存在不能有效保护作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的风险。用人单位在为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时,应按照生产商的使用说明将同一厂商的配件或耗品进行搭配组合使用,尽可能避免不同厂商配件或耗品的混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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