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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防护用品使用原则及注意事项

小辉 2021-05-08 16:47:46 来源:新明辉商城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中第十四条也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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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防护用品佩带、使用原则

1.人防护用品能消除或减轻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因此个人防护用品应该是在进入应该需要佩带、使用的作业场所,不得挪作它用。
2.人防护用品佩带、使用最基本原则是必须在不影响完成正常巡检(看、听、摸等)和操作及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规范正确使用。
3.人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4.人防护用品一般按法定规定的期限及事业部规定的周期进行更换,特殊情况向人力资源处提出申请,才可更新或调换。
5.人防护用品领用实行使用者签名制,从而保证劳动者配备与其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适应的个人防护用品的权利,同时劳动者应规范正确佩带并接受监督的义务。
6.符合国家噪声标准的作业场所,即整体作业环境低于85dB(A)每8小时工作日,佩带可视个体健康和对噪声敏感度情况而定,但必须有获得个人防护用品的权利。
      新明辉以PPE供应链为切入点,不断拓展产品类目,深度合作品牌1000余个,是世界500强品牌3M、霍尼韦尔、杜邦、金佰利在国内最大的合作商,也是梅思安、雷克兰、安思尔、代尔塔等在中国最大的合作伙伴。了解更多个人防护用品可以浏览商城网站或电话400-780-8577咨询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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